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荆楚理工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

              荆楚理工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

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颁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(修订)》第九条“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,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”之规定,为规范我校图书馆工作,实现管理科学化,特制定本章程。  

第二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对学校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监督实施。  

第三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、各二级学院院长及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。  

第四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,副主任委员一人。主任委员由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,副主任委员由图书馆馆长担任,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经校长办公会(或校务委员会)审定聘任。  

第五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图书馆。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,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,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。  

第六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:  

1.规划图书馆工作,研究讨论学校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,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。

2.审议图书馆的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以及经费预(结)算等,听取图书馆馆长的年度工作报告。

3.制定(审议)全校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,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,对各院(系、部)资料室进行指导与协调。

4.加强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与师生之间的联系和沟通。

5.受校长委托,对全校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,提出咨询报告,组织有关人员参与文献信息资源的采集和建设工作。

6.其他需要提交工作委员会讨论的有关事宜。

第七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,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任期,须经主管领导批准。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因人事变动等需要调整时,由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提名,报主任委员审定。  

第八条    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要关心图书馆和资料室的工作,积极反映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,提高服务效率,推动图书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。  

第九条    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。必要时由主任委员(或委托副主任委员)邀请相关委员召开专题会议。  

第十条本章程由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通过和实施,并负责解释。  

第十一条本章程自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。  

 

 

 

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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